2008年5月22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为你释疑
灾区救援中发现的财物该如何处置
孔夏雨

  王先生问:
  我现在四川灾区参加救援活动,我们不时在废墟中发现群众财物,抢救群众生命的时间非常紧急,我们不能再来看守这些财物。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已发现的和将要发现的群众财物?

  本报释疑:首先对你们表示感谢,你们辛苦了!非常时期发生的情况应非常处理,不必拘泥于常规处理程序。在震区发现的群众财物应当上交临时成立的指挥系统或当地政府机构处置。届时,确定财物所有人应该是政府机构善后处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之一。现行的物权法第109条至113条对于遗失物的处理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又不能找到物主的,应当上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可以确定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能确定的,应当发布招领公告。如果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相关财物收归国有。